通知公告更多

学院研工速递更多

研会新闻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思政德育  学校文件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来源:暨南大学研究生德育网  发布单位:研究生工作部  作者:]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7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加强诚信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如兼读制研究生及各类培训学员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处分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的原则;坚持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全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成教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各种违纪处理的各项规定,并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由学校授权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分决定。

(二)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三)违纪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违纪处分。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终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处于次要或辅助角色,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他人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六)拒绝或拖欠退赃;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院、校违纪处理;

(八)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在违纪后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再犯并在德、智、体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处分决定的效力从学校处分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

(一)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的,在规定期限内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满9个月的,在规定期限内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满1年(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毕业离校之日),在规定期限内无再犯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从学校处分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同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的,视情节轻重,延长留校查看期限,直至毕业离校之日。


第二章分  则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一般成员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其他各种媒体或利用其他工具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以及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及淫秽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校园秩序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本人校园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架或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者,除追回赃物或按价偿还和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3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望风,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超过5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组织赌博(含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以任何形式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或为打麻将提供条件者,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暴恐、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反动、暴恐、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暴恐、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任何形式存储、制作、传播反动、暴恐、淫秽色情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猥亵、调戏、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服务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如走私、贩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止流通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盗用或伪造印章、假冒他人签名、伪造成绩单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由学校授权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学院,但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珠海校区、华文学院和深圳旅游学院的学生违反其宿舍管理规定者,由校区或学院负责处理。

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有出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旷课学生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买卖课程、由他人代上课或替代他人上课,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电子智能手表等辅助工具和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条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累计两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泄露学校秘密资料,未经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院系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教务管理部门处理;研究生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其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

(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告知与申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通知要求到院系或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学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相关程序,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四)做出处分决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并依法出具处分决定书。

(五)公告。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六)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在特殊情况下如群体性违纪事件、紧急突发事件等,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八)对违纪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应在15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八条  签收与送达:

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降低处分的规定和申请程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按其登记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经上述程序,处分决定均视为送达并生效。


第四章申诉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或处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由其将复查决定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之后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同时,强制离校。外籍学生被开除学籍的,由学校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参照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14年)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08} 访问人数: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