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1、基本原则
(1)、学生依法履行缴费法定义务的原则;
(2)、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的原则;
(3)、诚实信用的原则;
(4)、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除外)。
(2)、学生缓交的费用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包括学生学习、生活等应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缓交学费、住宿费的条件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和住宿费,可以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缓交住宿费,学校通过“绿色通道”允许其先入学后办理手续,确保每一位学生顺利就读。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具备以下第(2)、(3)、(4)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同时申请缓交住宿费: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2)、无资助的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子女等;
(4)、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者;
(5)、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交纳一部分学费、住宿费,或需延迟时间方能完成交费的。
(6)、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和住宿费的;
(7)、学生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帐的,或者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8)、学生办理交费过程中某环节出现问题,致使学费及住宿费不能及时到帐的;
(9)、学生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交纳学费、住宿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而急需缓期交纳的。
第三条:缓交学费、住宿费的期限
缓交学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因申请国家贷款等特殊情况确需要推迟的,可根据学校统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四条:缓交学费、住宿费的程序
1、符合缓交学费或住宿费条件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交缓交申请。如实填写《暨南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并附各类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查核实后签署是否同意缓交、缓交期限等意见,报学校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执行相应措施。
第四条: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期间,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期间享有的权利
(1)、学生经学校批准同意缓交学费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并在批准期限内享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以交纳学费的权利;
(3)、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获得安排研究生“三助”岗位等权利;
(4)、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长时间内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困难补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
(1)、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交纳或足额交清学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缓交学费或部分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住宿费。缓交费需填报《暨南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
(2)、申请缓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父母(或家庭主要成员)意见。证明材料包括:当地民政部门(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镇或乡政府、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明须单位签章;父母(或家庭主要成员)意见须本人签字;
(3)、申请缓交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如无其它渠道筹款的,在学校组织实施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缓交学费、住宿费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助学贷款的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及信用知识方面的培训,并签订有关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