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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来源:理工学院  发布单位:暨南大学研究生德育网  作者:]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损坏价值500()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

    ()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本着对学生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其在违纪后规定时间内无再犯或在德、智、体方面均有突出成绩,可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记过处分满9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如无再犯,可申请降低处分;在降低处分后满6个月内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在其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告知银行。

    ()对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在1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教务处处理;研究生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研究生部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学生处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经校长批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按以上规定处理。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六)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通知要求到院系或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七)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八)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降低处分的规定和申请程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九)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由其将复查决定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属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外籍学生,由学校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参照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91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解释。


[发布日期:2010-06-15} 访问人数: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