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培养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热爱中华文化,品行端正,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积极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成规定时数的公益活动,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方式
第四条研究生可申请以下奖项(以当年公布为准):
(一)学术奖
学术奖包括科研论文奖、科技成果奖、专利奖。
(二) 综合奖励
综合奖励分省厅级以上及校级。
1.国家级
(1)台湾、港澳及华侨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港、澳、台、侨研究生);
(2)国家华人华侨及外籍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华人华侨和其他外国籍研究生);
2.省厅级
(1)南粤优秀研究生;
(2)广东省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
3.校级
(1)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2)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
(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4)梁奇达暨南教育奖学金;
(5)彭瑞安归侨及归侨子女奖学金;
(6)邓瑞林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研究生);
(7)霍铸安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与医学院研究生);
(8)羊城晚报奖学金;
(9)祈福(彭磷基)大学生奖励基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中医药专业台湾研究生);
(10)毕业研究生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和西部地区就业奖;
(11)研究生创新计划优秀论文奖;
(12)黄有光经济学研究奖学金;
(13)黄德鸿产业经济学奖学金;
(1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列入校级奖的专项奖励或临时设立的奖项。
(三) 社会各界或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励。
第五条获得奖励的表彰方式(各奖项选用情况另行公布)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嘉奖;
(三) 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 颁发奖金。
第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学术奖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及第一作者单位为暨南大学发表的科研论文;研究生参与申报的科技成果奖或专利,申报成果单位标明为暨南大学,均可申请学术奖。
(一)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特别奖励;获得厅局级奖励的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二)凡以第一作者及暨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NATURE》和《SCIENCE》(不含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暨南大学社科处公布的《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分类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暨南大学科技处公布的《暨南大学理工医类职称评定论文分类表(试行)》A1类或者A2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或1000元。
(三)学生独立完成并以暨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发明创造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公开的某项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奖励该专利10000元。
(四)按学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发表的论文可按当年通知时间及要求申请该奖。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条件
(一)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所修课程并获相应学分,且总成绩在院系(所、中心)名列前茅。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
(四)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在核心期刊论文4篇以上;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在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五)学位论文成绩优良。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 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 担任校、院两级的研究生干部可申请此奖项。
(三) 热心研究生学生工作,乐于奉献,不谋私利,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团结同学,在研究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任职期间,考核优良,积极、出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好评,申请者附上总结个人工作的具体材料。
(五)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申请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评选时间和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5、6月份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彭瑞安归侨及归侨子女奖学金、梁奇达暨南教育奖学金、邓瑞林奖学金、毕业研究生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和西部地区就业奖和研究生学术奖等奖项的申请和评选时间;每年9、10月份为南粤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等奖项的申请和评选时间。其他奖项评选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评选的程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附上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院系审核、确定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研究生部,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拟定奖励名单,最后报主管校长批准,颁奖。
其中,南粤优秀研究生等个别奖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列入博士攀登计划的研究生,不再重复学校学术奖奖励。
第十三条获奖者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作品、专利或者其他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研究生奖励的,由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在毕业离校前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奖项奖励金主要用于支付学费、生活费、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